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切實提高審評審批效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將下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醫療器械行政審批決定,調整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名義作出:
一、第三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決定;
二、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和進口醫療器械許可事項變更審批決定;
三、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和進口醫療